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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09-02-27 12:08  文章来源:延长县政府公众信息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延长投资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欢迎国内外客商以各种方式来延长投资合作,合作方式和规模不受限制。

第二条 重点鼓励投资的领域是:农林牧业、矿产资源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水、电、路、城建、天然气输配等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企业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项目;兴办出口型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从事旅游资源和房地产开发以及其他方面的合作项目(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进入领域除外)。

第三条 税费优惠政策(不含石油化工企业)

(一) 兴办生产性(含科技开发)企业,允许有二年试产期,试产期视为建设期。

(二) 投资生产性企业,包括农、林、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除享受三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县财政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三年先征后返,二年减半返还的优惠扶持。

(三) 投资交通、水利、能源、文教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登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县财政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先征后返,第四年至第五年的减半返还。

(四) 外商同我县企业进行联合经营或承包,租赁、兼并、收购、托管县内企业,享受国有企业改制优惠政策。

(五) 凡投资额在100万以上且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给投资者按纳税额提成奖励。

(六)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应上缴市以上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属我县规定的收费,一律予以免收。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 凡外商来我县投资所需土地,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后出让给投资者。

(二)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加工型企业,除石油化工外,实行土地优惠政策一事议;投资兴办公益事业所用土地由政府无偿划拨。

(三) 除明文规定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四种经营性用地必须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外,一般投资者可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折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允许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与外商联办企业。

(四)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一个项目一次性征用土地,也可按工程要求分期征用土地。其用途、年限、形式等在法定期范围内可灵活变通。

(五) 外商投资一般性企业所需土地,土地出让金和使用费用可按外商实际情况分期缴纳或准许缓缴。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一年,缓期支付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由县对外开放办负责办理外地客商来延长投资的咨询、联络、协调等工作,并负责同有关单位联系,协调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县外投资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一律按特事特办、从速从快原则优先办理。具体由县政府统一安排,开放办协调督办,相关部门联合办公,在报齐文件资料后,二日内完成一切审批、登记手续,特殊情况三日内完成。

第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设立“延长县外商投诉中心”,协调解决投诉事件。实行侵犯外商合法权益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制,切实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对投资(经营)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或购买兼并本县困难企业,以及其他需要扶持的县外投资企业,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具体优惠政策,给予项目带政策特殊待遇。

第九条 对生产规模大、效益好、贡献大的外来投资者及各类来县工作的技术人员,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特殊奖励。对引荐外商和国内客商来我县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荐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客商实际投资数的3%由使用资金单位在资金到位后一月内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 外来客商在投资兴办企业工程中,提出的合理化优惠条件建议,凡本县有能力满足或解决的,均可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免收一切费用,解决城镇户口,其子女上学、参军、住房、就业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在延长投资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陕西省及延安市制定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县内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延长县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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